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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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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9-10-31浏览:

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和教育部有关规章,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和重大事务的审议、评议和咨询机构。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优先、教学优先,以人为本、协调发展”的办学思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院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弘扬科学精神,树立优良的学风,服务学院战略需求。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办公室设在产学研处。各系、部设立系、部学术委员会,接受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

第二章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为1521名,由下列人员组成:

(1)院长及分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工作的副院长。

(2)各系(部)、处(室)根据其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数和学科分布按比例推荐的专家教授代表。

(3)根据需要,院长可直接聘任3-5名院内、外专家学者为院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任职的基本要求:

(1)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拥护党的领导,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并自觉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学术思想活跃,学风正派,弘扬科学道德和作风;办事公正,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关心支持学校工作;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一定的组织能力。

 (2)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要求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有扎实的科学研究基础,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术造诣,在学术上有较高的声望和影响力,有丰富的学术背景以及教学和科研经验。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学校的学术发展动态。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1名,委员1619人,主任由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由院长提名产生,委员由院长提名和各部门推荐相结合产生,秘书长由产学研处负责人兼任,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任。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学院各系(部)成立分学术委员会,分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按一定的组织程序民主产生,分学术委员会参照本章程制定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章程,并提出委员人选,报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批准后执行。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第九条 院内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可由其所在处室或系、部学术委员会提出替补人选,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可作为替补委员。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由主任提出,委员会会议审议,并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三章

第十条 参加审议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学科与专业的设置、学科和科学研究发展规划;系(部)调整;科研规章制度修订草案和学校其他学术工作,对规划、制度的实施进行民主监督。

第十一条 参加评定并推荐申报各级各类专业优秀人才、创新团队、科研项目、科研基地和科研成果;评审学院各类科研基金支持的项目和调研项目。

第十二条 受院长委托对有关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创新平台和队伍建设等重大事宜提供咨询意见。研究科技管理工作,构建科学的管理模式,提出改革建议。

第十三条 承担学院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工作,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它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十四条 制定学术有关的政策,指导、组织全院性学术交流活动;推动跨学科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弘扬科学精神。

第十五条 主动了解学院的建设与发展情况,提出重大学术问题的建议和意见,为推动学院的学术发展建言献策。

第四章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

院学术委员会决定重大事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无记名投票。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主持。全体会议须1/2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院学术委员会闭会期间,可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行使职责。

第十七条 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院学术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

第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评议的事项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时,该委员要回避。

第十九条 凡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上确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委员必须保密,并执行和维护院学术委员会的审议或评议结果。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由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院长工作会议审定后发布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