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院学术委员会的作用,进一步加强院学术委员会建设,明确工作规程,严肃工作纪律,保证学术公平,实现学术活动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根据《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术委员会章程(试行)》(以下简称《章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会议制度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举行两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会议组织工作由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需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审定的事项,有关单位至少提前3天将议题和有关材料报送秘书处;需提交学术委员会学术评议的事项,有关单位提前7天将有关材料及电子文档(包括申报材料、申报项目及情况汇总表、评审要求及文件等)送交秘书处。一般情况下,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三章 工作规程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需要决议的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
第六条 当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不能出席会议,并且会议内容与其所在学科相关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可指定相应学科的其他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在开展学术评议工作时,在《章程》规定的原则基础上,可根据具体事项制定相应的评议规程。
第八条 在学风维护工作中,院学术委员会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但对于能够提供确凿证据的,也予以受理。
第九条 对重要的学术评议、审议事项,各职能部门应建立规范的评审程序和评审办法,并明确每一程序中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第十条 各系、部学术委员会须接受院学术委员会的领导,及时完成交办的工作。系(部)学术委员会审议评议结果存在重大争议时,可根据有关规定,向院学术委员会提请复议和仲裁。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主任委员请假。非正当理由全年累计缺席委员会会议两次以上的委员,经委员会会议研究,可予以替换;委员离开学院超过一年的,本人应主动提出辞去委员任职,经委员会会议研究,可予以替换。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要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在各种学术活动中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做维护学风和学术道德的楷模。尤其要树立全局观念,克服本位主义,做到公平公正,不徇私情。对于在学术评议中显失公允,或严重违背学术委员会有关规定的委员,调查属实后将取消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资格。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需要保密的内容,未经会议许可,不得随意传播扩散。对于违反保密规定,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取消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议、审议涉及与委员本人、直系亲属或其指导的学生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若回避人数较多,按照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规定不能达到《章程》要求的最低人数时,有关部门应另行组织同行专家组评审。
第十五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要按照职责范围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对委托的评议、评审等事项应按时反馈意见,并应积极主动地提出会议工作议题和建设性意见。
第五章 考勤制度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会议考勤制度,考勤由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
第六章 秘书处职责
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的职责主要包括:
1.负责学术委员会会务的组织、材料的准备;
2.负责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考勤;
3.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4.负责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记录、会议纪要和文件的起草、印发和归档工作;
5.负责督办学术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6.负责与系(部)学术委员会的沟通与协调;
7.负责完成学术委员会及主任委员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